曹斌律师亲办案例
公民的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财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
来源:曹斌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1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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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于2013年9月2日上午开庭,原告,彭某...........。被告,吴某..........。本人接受原告彭某的委托,接受原告彭某诉被告吴某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。
原告诉称,2013年6月4日,原告骑摩托车外出工作,并经过所住的长沙市树木岭龙吉湾小区1栋前行驶,途径该栋3单元时,被告从单元门外出,推开防盗门没有注意,撞上原告并导致其右脚受伤,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,住院及休息期间由其妻子全职照顾。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,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赔偿,但被告拒绝赔偿。且有原告提交医疗费收据、病历、诊断证明书、司法鉴定意见书、户籍信息,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,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,足以认定。
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。
最后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3)雨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
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第一款、第十五条第一款(六)项、第十六条、第二十条,第二十二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吴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赔偿款10252元;二、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 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本案受理费427元,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.5元,由原告负担191.5元,被告彭某负担22元。

办案心得:公民的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财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我们应该相信法律,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。

(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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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曹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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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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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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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301*********3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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